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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阅读并接受协议《乐刷科技有限公司线下收单服务合作协议》

乐刷科技有限公司线下收单商户合作协议

甲方(收单机构):乐刷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特约商户):                           

甲方是拥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全国范围内开展银行卡收单《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编号:Z2025244000010),甲方以收单机构身份接入中国银联系统,是中国银联的成员机构之一。

根据《合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外包服务自律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由甲方提供银行卡收单资金结算的相关系统运营服务,乙方作为因业务需要而进行银行卡刷卡POS使用的特约商户,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确定如下内容并签订:

“乐刷商务版”指的是甲方为客户提供的智能系统应用平台,包括“乐刷商务版”PIN输入终端设备、智能APP应用、甲方官方网站 ( www.yeahka.com ) 相关页面内容(不包括对外链接网站或网页的内容),及其他相关网络服务器、电子文档、印刷材料等。

本协议内提及的银行卡或银联卡,在账户性质上主要包含贷记卡、借记卡两类,在卡片介质上主要包含磁条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三类。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线下收单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特约商户账户设立和注销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设立账户的必要资料,并保证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最新性及完整性。

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通过甲方提供的后台系统或通过甲方客服电话等有效方式通知到甲方,并须甲方审核通过。

2.乙方一旦通过线上注册、安装、运行甲方相关支付软件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甲方支付终端或软件,即表示乙方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本协议与甲方线上注册电子协议具有相同效力。乙方了解甲方并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提供相关支付结算服务并非金融业务,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转移均通过银行和持有国家相关牌照的机构实现,乙方认同资金在途的时间在合理范围内。

3.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若乙方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甲方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资料为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将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及责任。

4.乙方未及时更新基本资料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时发生任何错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将对使用相关特约商户账户及密码负完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妥善保管客户名和密码,乙方不可对其他任何人泄露账户及密码,对于因帐户或密码泄露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如发现有他人或其他未授权方冒用或盗用乙方账户及密码,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甲方作出相应措施。甲方将在收到有效通知后暂停对乙方账户的服务,但对任何其他人使用乙方的帐户已发生之结果,包括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非甲方过失的情况,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乙方需要对特约商户账户进行注销,应向甲方提交申请,并经过甲方审核。乙方注销特约商户账户即视为双方协议解除,但对于乙方在协议期间的行为,乙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甲方仍可保留乙方的相关信息及记录。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或其代理人负责对乙方或乙方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工作。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交易明细查询系统,乙方可在系统中对交易明细进行查询。

(2).甲方有权依据业务经营的需要,在甲方官方网站公开告知后,对业务进行调整。

(3).甲方负责受理涉及支付结算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甲方对于乙方与持卡人之间因为产品、服务等发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4).甲方有权监控乙方受理银行卡的交易地点,在乙方超出授权交易区域范围受理银行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警告,甚至暂停或者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并对交易进行审查,乙方须予以配合。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交易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乙方在受理人民币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5).甲方有权视乙方的经营状况,设定乙方受理人民币卡的交易限额。

(6).甲方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联等相关规定对商户费率等信息进行调整,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7).对于第三方(如银联、电信运营商等)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交易的情况,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交易风险。当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支付终端或软件进行交易时,因乙方未遵守本协议或因乙方未按照甲方或其代理机构的培训操作指示、甲方官方网站的操作说明,进行银行卡交易,甲方不承诺保证交易会顺利完成,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上述情况款项已先行汇入乙方的账户,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相关账户余额中扣回款项,此款项若已汇入乙方的银行账户,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向乙方事后追索。

(8).对于乙方发起的异常交易,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澄清交易事实前,冻结乙方未结算的资金。遇下列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暂延支付交易款项,或从乙方以后交易款项中将有关款项扣回:

①.当甲方认为或怀疑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或存在欺诈行为的销售交易,如受理人民币卡时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分单交易、套现等违规行为;

②.签购单上有不确切之处或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行确认,或持卡人、发卡行对该笔消费提出异议;

③.乙方不按时对甲方所发出的交易调查进行反馈;

④.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对甲方所发出的交易调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⑤.乙方所涉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抵触;

⑥.其他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处理,导致发卡行拒付的交易。

(9).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的情况,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从乙方账户扣收应赔偿的损失。

(10).甲方只受理自支付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的退款申请。

(11).对于乙方出现本协议第三条“禁止行为”所述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支付终端或软件进行相关交易。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一旦乙方成为甲方特约商户,并在甲方提供的系统中提交乙方的相关信息,可视为乙方授权甲方在符合指定条件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所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相关款项,并收取相应的结算服务费。乙方有权通过甲方提供的系统对交易情况进行查询。

(2).乙方收银人员经过甲方培训后,方可使用POS机受理银行卡业务,未经培训的收银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POS机受理银行卡业务,乙方人员因误操作导致错账的,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甲方提供的培训包括店面现场培训记录、远程在线培训记录、远程培训录音记录、甲方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要求等。

(3).乙方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②按照规定使用支付终端或软件(网络支付端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③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指南进行操作,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持卡人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如发现签名不一致或卡片有伪造痕迹等其他任何疑问应拒绝交易并及时与甲方联系。对于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情况,乙方可以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明,以核实持卡人真实身份。

④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4).乙方应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确认的签购单及相关凭证至少两年以上。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所知悉的持卡人信息、资料应予以保密。

(5).协助甲方对有争议交易的投诉、差错、争议进行处理,当银行或甲方要求调阅相关交易凭证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并在甲方要求时提供原件。若因乙方未按时提供相应资料而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当发卡行或持卡人否认交易时,乙方有义务配合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交易系持卡人本人交易,所提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购单据、相关消费凭证等。如因乙方无法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被银联采信而导致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乙方应向持卡人全额退款,并赔偿甲方由此所受损失。

(7).乙方需要对持卡人进行消费撤销或退货时,有权通过支付终端或软件发起消费撤销或退货交易。如遇终端或线路故障造成联机交易失败的,乙方也可通过甲方系统发起退款。乙方不得将任何现金退还持卡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差错处理所必需的信息,不得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及卡片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9).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其他商户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甲方清算。

(10).对于疑似假卡、伪卡、盗卡交易,乙方应配合甲方及银行对未消费资金进行冻结。同时,乙方应尽可能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此类疑似交易。

(11).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12).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义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商业信誉损失,可得利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解决纠纷必要的人工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三、禁止行为

若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同时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交易凭证,停止结算、支付所有清算款项,并对其他必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甲方亦有权利向相关银行、发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各司法机关和征信平台举报乙方的行为。乙方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虚假申请:以虚假、陈旧、不实的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

3.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积分): 乙方与他人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积分);

5.洗单: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机具上刷卡,假冒本商户交易与甲方清算;

6.恶意倒闭:乙方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欺诈、伪冒交易超过比率: 乙方一定时期内的欺诈,伪冒交易明显高于同类其他正常商户;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乙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非本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10.盗刷: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更改银行卡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11.违规移机: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机具从登记的经营范围使用;

12.因银行卡交易欺诈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3.国家金融机关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4.乙方已被其他卡组织、其他商业银行或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

15.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已经停业、破产;

16.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法被国家机关查处;

17.其他违反监管机构、各发卡组织、各商业银行关于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费用与结算

1.因交易产生的所有智能手机通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双方约定:在双方正常合作的情况下,甲方在交易成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已扣除交易服务费的交易款项结算至本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中。

3.乙方如对POS业务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甲方提出询问,或填写申述送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询问或申述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

五、协议的补充、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出现禁止行为中任一情况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偿其已垫付的款项以及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商业信誉损失,可得利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解决纠纷必要的人工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4.若任何一方需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3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在此期间,双方须继续履行本协议。

5.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结清债务,乙方须退还人民币卡标牌、台牌、标贴等物品。

6.协议终止后,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终止之前的交易单据。

六、知识产权

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所相关的系统、软件、硬件设计和官方网站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料、网站,均由甲方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如有违反,乙方应对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及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网络故障和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事件导致无法如约履行本协议的,受事件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八、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其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合同争议处理、保密条款及有效期

1.双方一致同意,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机关要求外,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开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它方和公众透露上述保密信息。该保密条款的有效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影响,永久有效。并且该保密条款不因协议的变更、终止、转让、失效、无效、被撤销等因素影响而失效。乙方如违反上述保密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如甲方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乙方应就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双方接受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3.本协议与“乐刷商务版”注册电子协议具有相同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依此类推,延期次数不限。若任何一方对延期有异议,应于协议当次届满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异议。过往签定的协议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4.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5.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依据甲方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惯例办理。

乙方声明: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乙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甲方

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

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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